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47號
聲請人甲○○
非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相對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聲明第五項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費用2,000元。據此,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據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