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812號
上訴人 陳誌清
即受刑人
上列上訴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112年度上訴字第8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受刑人陳誌清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812號判決,並已於112年9月29日確定,受刑人現正入監執行中,有受刑人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憑,受刑人遲至114年3月24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受刑人之刑事上訴狀上法務部○○○○○○○收件章之日期戳記在卷足稽。受刑人對已確定判決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