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69號聲請人 林義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尤朝松┌─────────────────────────────────────┐│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林義全│合作金庫商│101年8月10日│70,000元│FJ0000000│││││業銀行 北樹 ││││││││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