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施彩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息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違約金利率11,528元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收之違約金212,144元自民國110年12月5日起自民國110年12月5日起3850元自民國111年2月5日起自民國111年2月5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