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62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楊雁茹
楊惠媃 楊崇銘 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廖麗蔆 相對人 楊豐源
楊蘇宇洪 楊金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一四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楊福順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4年度繼字第1143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影本、戶籍謄本等為證,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又經本院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