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85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5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凱博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凱博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凱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同意,即恣意侵入址設高雄市新興區八德一路與錦田路交岔路口之崑庭建設工地大樓內,危害他人對於建築物之管理權限,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侵害之程度,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勢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709號

  被   告 張凱博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凱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12時55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未經同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無故侵入址設高雄市新興區八德一路與錦田路交岔路口之崑庭建設工地大樓內。嗣經工地主任 黃耀慶 發現並報警處理,經警方到場逮捕張凱博,而悉上情。

二、案經黃耀慶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凱博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耀慶、證人 顏從展葉展至施震邦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擷圖在卷可憑,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王勢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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