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774號債權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兼法定代理 趙剛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狀敘明債權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之法定代理人亦為債權人之原因及依據為何?並請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聲請狀所載之債權人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本院109年度桃簡字第383號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之完整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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