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永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