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貳拾叁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與原告簽訂住宅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八十二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其中二百萬元利息之利率按年息百分之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計,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年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貸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另八十二萬元則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並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㈡被告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向原告借款四十三萬元,並約定利息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並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㈢前開二筆借款以每月為一期,共分二百四十期,於每月二十四日分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履行,全部債務均視為已屆清償期,且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另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㈣詎被告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兩造間借款契約之約定,全部債務均屆清償期,共計被告尚欠三百二十三萬九千八百八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百二十三萬九千八百八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住宅貸款契約書影本二件、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張坤校┌──────────────────────────────────────────────────────┐│附表:(單位:新臺幣(下同))│├──┬─────────┬───────┬────────┬────────────────────────┤│││利息計│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編號│債權本金││├───────────┬────────────┤│││算期間│(年利率)│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逾期六個月以上,其超逾六││││││百分之十│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1│壹佰玖拾玖萬叁仟伍│自民國九十二年│百分之二點七三五│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起│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佰伍拾玖元│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日止││├──┼─────────┼───────┼────────┼───────────┼────────────┤│2│捌拾壹萬仟伍佰玖拾│自民國九十二年│百分之三點三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貳元│四月二十四日起││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四日止││├──┼─────────┼───────┼────────┼───────────┼────────────┤│3│肆拾貳萬捌仟柒佰叁│自民國九十二年│百分之三點三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拾柒元│四月二十四日起││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四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