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8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2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六行「當場辱罵」應補充為「當場接續辱罵」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