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彩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素錦 代理人 林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國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北小調字第1092號委任狀,請提出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968號支付命令之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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