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30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羅文洲 債務人 張嘉倩
一、債務人羅文洲、張嘉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叁萬陸仟零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七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文洲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伍拾叁元,及其中陸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七三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文洲、張嘉倩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