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焦俊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1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焦俊芸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高雄地檢署103年檢管字第3985號扣押物品清單之物)俱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65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第66頁),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山本漢方(顆粒S,1.5g*40包)│1盒│├──┼──────────────┼───┤│2│山本漢方(顆粒S,1.5g*80包)│1盒│├──┼──────────────┼───┤│3│口內炎軟膏(6g)│2條│├──┼──────────────┼───┤│4│唇裂修復軟膏(8.5g)│2條│├──┼──────────────┼───┤│5│EVE頭痛藥(40錠)│2條│├──┼──────────────┼───┤│6│EVE頭痛藥(20錠)│1條│├──┼──────────────┼───┤│7│EVE頭痛藥(60錠)│1條│├──┼──────────────┼───┤│8│龍角散│2盒│├──┼──────────────┼───┤│9│PAIR痘痘藥│1盒│├──┼──────────────┼───┤│10│液體OK繃│1條│├──┼──────────────┼───┤│11│速乾液體絆創膏│1條│├──┼──────────────┼───┤│12│AD軟膏(145g)│1盒│├──┼──────────────┼───┤│13│AD軟膏(50g)│1條│├──┼──────────────┼───┤│14│童用AD軟膏(120ml)│1條│├──┼──────────────┼───┤│15│酸痛膏(80ml)│1瓶│├──┼──────────────┼───┤│16│仁丹口內炎│2條│├──┼──────────────┼───┤│17│muhi止癢貼│1盒│├──┼──────────────┼───┤│18│kowa止癢軟膏│1條│├──┼──────────────┼───┤│19│kowa止癢液(50ml)│1瓶│├──┼──────────────┼───┤│20│kowa止癢液(30ml)│1瓶│├──┼──────────────┼───┤│21│EisaiBB錠│1盒│├──┼──────────────┼───┤│22│樂敦眼藥水│5盒│├──┼──────────────┼───┤│23│Lion眼藥水│4盒│├──┼──────────────┼───┤│24│田邊眼藥水│1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