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但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5判決確定日期欄應分別更正為「110年6月10日」、「110年10月26日」),堪以認定。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僅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之刑,自應逕依該確定判決所示之罰金及易服勞役標準執行之,本院不另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受刑人陳昱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等詐欺等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次)、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7日(2次)108年9月11日(4次)、108年9月11日至12日108年9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708、16425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60號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5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31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7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4日110年5月26日110年7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橋頭地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943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7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10日110年7月1日110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64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06號(110執緝376)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63號編號1至2、4至9經南投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456罪名詐欺等詐欺等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次)、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1月(5次)、1年2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3月(4次)、1年(3次)、1年2月(5次)、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4日(3次)108年9月18日(2次)、108年9月19日(2次)、108年9月20日、108年9月21日(2次)、108年9月22日108年9月4日(2次)、108年9月5日、108年9月9日(4次)、108年9月9日至10日、108年9月25日(5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營偵字第708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21號等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3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2、164、330號109年度訴字第808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20日110年4月23日111年1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2、164、330號109年度訴字第80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3日110年10月26日111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0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92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4號編號1至2、4至9經南投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789罪名詐欺等詐欺等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次)、1年1月(2次)、1年2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2次)、1年1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7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6日(4次)、108年9月7日108年9月25日至27日(2次)、108年9月27日(4次)108年9月10日(7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42號等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06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13、323號111年度訴字第243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55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3日111年10月11日111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13、323號111年度訴字第243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1日111年11月30日111年12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35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03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號編號1至2、4至9經南投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0罪名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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