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定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定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定盛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定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判決書附表一編號2部分為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範疇,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銀行法│銀行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共2罪││共2罪│├────────┼─────────┼─────────┼─────────┤││96年6月5日、│97年7月24日│97年9月24日、││犯罪日期│96年7月24日││97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111號│第15111號│第1511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00年度金上訴字第││事實審││152號│152號│152號││├────┼─────────┼─────────┼─────────┤││判決日期│100年3月29日│100年3月29日│100年3月2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765號│1765號│1765號││├────┼─────────┼─────────┼─────────┤││判決│101年4月12日│101年4月12日│101年4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備註│字第5325號(編號1│字第5325號(編號1│字第5325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定刑│至3數罪併罰已定刑│至3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6年)│└────────┴─────────┴─────────┴─────────┘┌────────┬─────────┬─────────┬─────────┐│編號│4│5│6│├────────┼─────────┼─────────┼─────────┤│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2月,││││共2罪│共8罪│├────────┼─────────┼─────────┼─────────┤││94年10月26日│96年9月6日、│97年8月至10月間││犯罪日期││97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416號│第9416號│第941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31號│931號│931號││├────┼─────────┼─────────┼─────────┤││判決日期│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932號│1932號│1932號││├────┼─────────┼─────────┼─────────┤││判決│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備註│字第9429號(編號4│字第9429號(編號4│字第9429號(編號4│││至8數罪併罰已定刑│至8數罪併罰已定刑│至8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5年8月)│└────────┴─────────┴─────────┴─────────┘┌────────┬─────────┬─────────┬─────────┐│編號│7│8││├────────┼─────────┼─────────┼─────────┤│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至10月間│97年8月至1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416號│第941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31號│931號│││├────┼─────────┼─────────┼─────────┤││判決日期│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932號│1932號│││├────┼─────────┼─────────┼─────────┤││判決│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不得社勞│││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備註│字第9429號(編號4│字第9429號(編號4││││至8數罪併罰已定刑│至8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