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09號原告 林周秀桃 訴訟代理人 龔書翩 律師被告 梁以平
古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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