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八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凌晨三時許,因酒後在南投縣南投市興和巷一四一弄三十六號前喧鬧,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員警乙○○、 何智協 據報前往處理,甲○○明知乙○○、何智協二人為警察人員、正執行勤務,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該不特定人得共聞見之場所,當場公然以「幹你娘雞巴」、「你哄幹好」等語侮辱乙○○、何智協二人。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上揭時、地有口出穢語,然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上開不雅言詞係伊的口頭禪,而且係在辱罵對面住戶云云。經查:被告以「幹你娘雞巴」、「你哄幹好」等不雅言詞當場侮辱警員乙○○、何智協二人之事實,有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員警乙○○、警員何志協所出具之職務報告及錄音譯文各一份等附卷可參。再參諸上開錄音譯文中被告係對員警稱:「你辦我呀,證據拿出來啊?幹你勒,來啊來啊來啊」等語,顯見被告口出穢語主觀上應非辱罵對面住戶,而係針對當時執行勤務之員警,至為明確。又「幹你娘雞巴」、「你哄幹好」等語,依一般社會之評價,均係輕蔑、貶抑對方人格及聲譽之言詞,而被告辱罵之場所係在南投縣南投市興和巷一四一弄三十六號前,為公眾得來往之馬路,自會影響他人對警員人格評價,而減損警員之社會聲譽。是以,被告上開所辯,委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二)次按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罪所處罰者,乃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法益為國家法益,雖有數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遭當場侮辱,仍為單純一罪。本件被告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乙○○、何智協二人當場施以侮辱,自屬單純一罪,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之素行(參照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渠未能尊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恣意侮辱,暨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上訴理由及其書狀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