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9391號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原名: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肆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