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寶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20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蔡長林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