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佑峰選任辯護人賴永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
94、495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上午9時50分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