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如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政紘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3,613元(見本院卷第3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黃乃瑩
法官劉容妤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