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5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弘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2997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建弘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加害人,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
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該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民國100年間因犯刑法第221條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77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緩刑後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加害人甚明。
被告於上揭案件宣告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嗣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規定裁處罰鍰,並限期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屆期仍不履行,核其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上易字第923號、本院以103年易字第1726號判處有期徒刑各1年、8月、7月、7月、10月確定,後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107年6月1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被告同為施用毒品犯行,五年內再犯,且本院認本案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對於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通知,亦置若罔聞,顯然漠視國家公權力,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所為實屬可議,並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及本件犯行屬違反行政刑罰之性質,暨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之智識程度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1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9973號被告王建弘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建弘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77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103年11月13日,因於緩刑期內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撤緩字第195號撤銷緩刑,並於106年11月2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經臺中市政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決議應接受第二階段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課程1年、每月1次、每次2小時,嗣王建弘自107年6月13日起開始接受第二階段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課程,惟王建弘之出席狀況不穩定,截至108年8月14日止僅完成6次處遇課程,於107年
7月11日、8月8日、11月14日、108年1月9日、4月10日、5月8日、6月12日、8月14日皆無故未到,臺中市政府即於108年8月16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080196050號函通知王建弘應於108年8月30日前提出書面陳述,惟王建弘屆期仍未提出書面陳述意見,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即以中市衛心字第1080092993號函移請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依規定裁罰,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108年9月23日以中市社家防字第1080112137號函,裁罰王建弘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並限王建弘應於108年10月9日18時30分至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大甲院區報到接受1年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課程,惟王建弘屆期仍未履行。
二、案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建弘於偵訊時坦承涉犯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行,並有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家防護字第1080018404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中市衛心字第1080107153號函、性侵害加害人移請函送地檢署紀錄表及如附表一所列之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確實知悉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課程之日期與時間,且被告無故未到時,社工皆有以電話聯繫,了解被告未到之原因,並告知下次之上課時間,然被告仍於
107年7月11日、8月8日、11月14日、108年1月9日、
4月10日、5月8日、6月12日、8月14日多次無故未到,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裁罰2萬元罰鍰並限期履行,被告仍未依裁罰內容,於108年10月9日18時30分至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大甲院區報到,接受1年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課程,故被告確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或接受之時數不足之情事,且經主管機關裁罰限期履行後,屆期仍不履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檢察官陳宜君附表一┌──┬────┬──────────────────────┐│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及名稱│├──┼────┼──────────────────────┤│1│附件1│(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95號││││刑事裁定1份(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775號刑事判決1份│├──┼────┼──────────────────────┤│2│附件2│(1)臺中市政府府授衛心字第1070091254號函1││││份(2)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1││││份(107年5月9日)│├──┼────┼──────────────────────┤│3│附件3│(1)臺中市政府府授衛心字第1070114096號函1││││份(2)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1││││份(107年6月13日)(3)進階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合約書1份│├──┼────┼──────────────────────┤│4│附件4│(1)性侵害加害人特殊狀況通知書5份(107年7││││月11日、107年8月8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1月14日、108年1││││月9日)(2)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簽到簿2份│├──┼────┼──────────────────────┤│5│附件5│(1)性侵害加害人特殊狀況通知書2份(108年4││││月10日、108年5月8日)(2)臺中市衛生││││局108年5月13日電話聯絡紀錄1份│├──┼────┼──────────────────────┤│6│附件6│(1)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通知書1份(108年6月││││12日)(2)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7│附件7│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簽到簿2紙│├──┼────┼──────────────────────┤│8│附件8│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通知單1份(108年8月14日)│├──┼────┼──────────────────────┤│9│附件9│(1)臺中市政府府授衛心字第1080196050號函1││││份(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陳述意見回覆單1紙(3)臺中市政││││府送達證書1紙(4)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單1紙│├──┼────┼──────────────────────┤│10│附件10│(1)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中市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2)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中市社家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2份(3)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行政裁處書1份(4)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送達││││證書1紙(5)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通知書1份(││││1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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