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1號上訴人 林永勝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被上訴人 黃高金珠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律師
岳世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王雅苑
法官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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