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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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聲請人 郭錦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 陳素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 林陳素雲 所有坐落高雄○○○區○○段○○段1247、1248地號土地及其上55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林陳素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