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3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垂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及該公司正確之聯絡電話號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