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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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48號聲請人 黃智勇 相對人中華影視編劇產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4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