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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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承洋 即劉 木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於93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5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2.88。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48期依本利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7年8月18日止,其後即未再予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105407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㈡、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與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承洋即劉│97年8月1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5407│木桂│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承洋即劉│97年9月19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407│木桂│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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