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29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毒偵字第1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中犯罪
事實欄第1項第8行前段應更正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貳、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適用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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