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文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羅文鴻之監護人 邱邦英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文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羅文鴻之監護人 邱邦英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