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2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陳鳳英
       陳木英
       陳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
2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秀惠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
萬參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秀惠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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