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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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7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方源
葉珮斯 (原名 葉錦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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