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兼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不得以重罪為唯一羈押理由,被告已自白犯罪,並無逃亡或串證之虞,且被告家中有年邁多病母親,復無兄弟姐妹可以照顧,且妻子及稚子孤苦無依,被告被羈押後,家中經濟陷入困境;另須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歸屬,請准予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查:本院係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並非以重罪為唯一羈押理由,亦未以有串證之虞為羈押理由,而被告既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之重刑,依其客觀事實,自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至其所稱家中有年邁多病母親等事項,與被告應否羈押並無關聯,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