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黃嚴平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台灣人壽保險公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上開第三人公司位於台北市,此有債權人 陳報 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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