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丁○○
乙○○被告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己○○
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八十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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