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劉芸綺 被告 李文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就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就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不得對原告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行為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萬3,900元(計算式:1萬900元+3,000元=1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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