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2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柏騰
被 告 李宗憲
被 告 胡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