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基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提領時間、金錢」欄關於「2005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0005元」;關於「100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005元」。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提領時間、金錢」欄關於「2005元」、「1005元」之記載,均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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