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蒞追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最高法院32年9月7日刑事庭庭長會議著有決議。又刑事訴訟法第244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可供參考。再,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196號案件提起公訴,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83號收案受理後,於98年12月
9日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3日宣示判決等情,業經調取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3號全卷詳閱屬實,並有該案之判決及審判筆錄各乙份在卷可參。公訴人於上開案件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後之98年12月21日始追加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在98年12月21日發文,經本院於同日收文之 竹檢國實 98蒞追10字第34479號函乙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乙枚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至於檢察官雖提出98年12月31日補充理由書表明係為求完備及案件管理,而再提出補充追加起訴之書面,該書面非檢察官另一獨立之追加起訴,係鈞院之分案室不察,而再另予分案等語,惟檢察官於98年12月10日提出之書面係載明「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且於案由中亦記載係追加起訴,核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2月21日竹檢國實98蒞追10字第34479號函,其中說明一表明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辦理,亦即追加起訴等情相符,是檢察官上開補充理由書又稱非追加起訴等語,顯有誤會,末此續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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