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顥翰
黃嘉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顥翰、黃嘉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