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9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朱甚珍 債務人 林茂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及其中叁萬零柒佰叁拾肆元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2.5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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