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秋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34,428元、73,034元、20,156元、72,168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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