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攤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48號原告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信昌 原告因給付分攤金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博修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8,600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起訴後如主任委員有變更,請具狀陳明新任主委任期起迄日,並由新任主委為具狀人具「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請按對造人數出具繕本)」聲明承受本件訴訟程序且一併提出相關會議記錄與經主管機關備查函文;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由新主委代表管委會用印出具委任狀,請一併注意。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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