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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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43號原告 蔣健謀 被告 蕭學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青荷有限公司之登記印鑑章,屬於因財產權所為之請求,而因公司印鑑章為公司營業行為所必備,其表彰之經濟利益無以計價,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