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3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416號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張謨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以執行其薪資及存款債權,故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住所地及居所地分別位於臺中市,有民事聲請強制執行及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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