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0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正旻 律師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進入臺北看守所,八月十三日起即身體不適以輪椅代步,並進入病舍,迄今仍無法站立需以輪椅代步,大小便需他人扶持,洗澡亦需有人在旁協助,平時腰及兩腳均不時感到麻痺,睡覺時會壓迫到脊椎神經致難以入眠,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均未到庭,嗣由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通緝,九十六年八月十日始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該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並無法明確指出究竟罹患何種疾病,僅概稱:「…走路沒有力氣,全身麻痺,被查獲之前,我都是吃中藥,並進行傳統療法,我不能看西醫,因為吃西藥腎會腫。」等情,再經本院向臺灣臺北看守所函詢被告之身體狀況,結果亦僅為:「該收容人(即被告)因腰椎病變收容於本所病舍療養,目前定期所內門診診療,醫師開立藥物減緩不適,因其腰椎病變上下床皆須旁人協助,自理生活顯有困難」,有該所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北所衛字第0960012659號函一紙暨就診病歷單一份在卷可稽,難認被告有何現罹疾病,非保外救治顯難痊癒之情形可言。是以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