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葉月香 被告 溫沛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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