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原告 龍燕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愛家園協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並判令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萬39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5萬393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