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粘婉恬
債務人 林子棋
一、債務人林子棋、林艾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子棋前就讀慈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艾傑為
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3筆,總計新臺幣(下同)65,917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9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3年9月19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685%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775%。)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775%。(三)詎債務人林子棋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1,52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就貸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1527元
林子棋、林艾傑
民國113年9月19日
至民國114年2月20日
年息1.775%
001
31527元
林子棋、林艾傑
民國114年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1527元
林子棋、林艾傑
民國113年10月20日
至民國114年2月20日
年息0.1775%
001
31527元
林子棋、林艾傑
民國114年2月21日
至民國114年4月19日
年息0.2775%
001
31527元
林子棋、林艾傑
民國114年4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