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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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王輝良 本件原告與被告 黃文宏 、 駱建仲 、 楊益欽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另原告未依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所檢附之附屬文件(即民事起訴狀後檢附之證據資料),原告起訴不符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