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92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馮子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其中㈠新台幣陸萬零肆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四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萬叁仟叁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